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家庭婚姻
文章列表

哪些条件下可以再婚生育二胎?

2017年7月17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22条对于生育二个子女作出了明确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生二胎产假几个月时间?现在生第二胎罚款吗,政策是怎么样的?
  • 2.取消计划生育最新消息 计划生育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 3.我国的单独二胎政策是什么意思 生二胎准生证怎么办理?
  • 4.计划生育罚款有被银行划扣款的吗 最新计划生育二胎政策有哪些?
  • 5.各省生二胎罚款标准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