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19173172299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离婚知识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同居关系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婚姻家庭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同居关系
婚姻房产
重婚犯罪
涉外婚姻
收养法
离婚手续
离婚程序
婚姻动态
家庭婚姻
文章列表
法律上怎样界定 遗弃家庭成员
2017年7月17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是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遗弃,是指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拒不履行义务。遗弃是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应该履行义务而不履行,致使被遗弃人的权益受到侵害。
对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人,应当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例如,对拒付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可到人民法院告诉,判决强制执行。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xjzgcls.com/art/view.asp?id=88816206998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重婚罪的犯罪类型 重婚罪立案条件
2.重婚的形式有哪些 重婚是否都构成犯罪
3.哪些情况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
4.重婚违法吗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5.配偶权制度不应写进婚姻法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