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婚姻家庭
文章列表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017年10月7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1)夫妻有遗产继承权。

  夫妻遗产继承权是指将配偶一方的遗产转移给对方所有的期特权。夫妻遗产继承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中国古代,原则上不存在生存方配偶对对方遗产的继承权利。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夫妻遗产继承权上丈夫优于妻子。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承认了夫妻平等的继承权。以配偶是否有继承权为标准其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主义:其一是将配偶作为独立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其二是将配偶作为随从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共同参与继承,按法定比例分配遗产。以配偶继承权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立法主义:其一是配偶享有遗产的所有权;其二是享有遗产的用益物权或债权,以满足生存方的生活需要。依据本条第一款和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作为独立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所有权。

  (2)夫妻的内涵。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夫妻又称夫妇或配偶,是指在一方死亡时彼此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所谓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指男女双方具备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而结成夫妻,以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前,按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只要办理了合法的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或同居生活时间很短的男女双方也相互享有继承的权利。

  (3)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即继承期待权,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法律推定某人在将来有继承某被继承人财产的希望,这种希望还不是一种现实的继承权,可以因从事继承法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剥夺,也可以因被继承人制定遗嘱而被取消,也可以因继承人的死亡而消失或者因先后顺序或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的出现而全部或一部消失。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重婚罪的犯罪类型 重婚罪立案条件
  • 2.重婚的形式有哪些 重婚是否都构成犯罪
  • 3.哪些情况需要做婚前财产公证 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途径
  • 4.重婚违法吗 同性恋隐瞒性向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 5.配偶权制度不应写进婚姻法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