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19173172299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程序
文章列表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

2017年12月30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法院或是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另一种情形为协议离婚诉讼,此种方式的采用对于经常居住地与长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别是两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可选择于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调解结案。这种方式的采用避免了当事人急于离婚而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长途奔波之苦。

  相应的,离婚诉讼的程序亦有以下两种:

  (1)调解 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立有离婚协议书或经法院主持调解而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2)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到法院起诉离婚流程介绍
  • 2.离婚程序的方式选择
  • 3.协议离婚程序注意事项
  • 4.[推荐]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
  • 5.协议离婚程序2012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