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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子女由谁抚养 同居析产的相关法规

2021年12月17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彭友信,长沙婚姻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同居子女由谁抚养

  同居子女由谁抚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在同居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上,非婚生子女也与婚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的处理一致,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判决。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同居子女的抚养权。




  同居子女的抚养权: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同居析产的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财产分割的方式,不管是选择何种方式其分割财产时都需要做到公平。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解除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方式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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