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长沙婚姻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观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有一部分人选择不结婚而与他人同居,但是同居毕竟没有法律的程序上的效力,当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有小孩,就会有一系列问题。因此,今天,就将关于;同居有孩子分手抚养费的计算;这一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希望对您有一定的帮助。
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这是根据同居的不同情况而定:
对于未婚同居的,即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共同生活的,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这是他们对自己生活状况的选择,同居关系存在、解除与否法律不予干涉,其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因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属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是离婚损害赔偿的理由。禁止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就此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对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视为重婚,法院不但应一律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还应追究重婚者的刑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合法权利,父母双方对其均附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如果就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的,一般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按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不满十周岁的,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支付多少的小孩抚养费,一般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起诉到法院,法院会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小孩的实际花费来判决。即:没有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是自己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之间,同时比较小孩的实际花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如果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那需要看对方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而且同意这种支付方式。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可以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
以上就是今天关于;同居有孩子分手抚养费的计算;这一问题的全部介绍。首先,介绍的是如何解除同居关系。然后,就介绍了同居关系解除后,有小孩归谁抚养。最后,还介绍了此时孩子的抚养费怎么计算的问题。感谢您的认真阅读。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当事人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当事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