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有:(一)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二)共同财产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
一
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由于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
同居析产的处理原则是: (一)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一般归该所有人。 (二)共同财产 : 1、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2、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3、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4、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同居纠纷介绍 所谓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它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双方均为无配偶者的同居。它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仅为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或者以“试婚”为名的同居;二是双方以夫妻互待的共同生活。另一类是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以外与他人同居。
没有配偶的一男一女出于自愿而同居生活(含“试婚”同居)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社会环境发生了一些变化,一些人对两性关系采取了轻率放任的态度。虽然这种行为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但这是人们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是自己价值观的体现,主要应由道德规范予以调整。我国《婚姻法》对此不鼓励也并未明文禁止。未婚同居这种共同生活状态在法律上与婚姻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如果仅仅是单纯的同居而没有财产或者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如果因为财产或者未婚同居生育的子女抚养而发生纠纷,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提起诉讼。
没有配偶且又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如果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又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其同居关系。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应根据子女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如果因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发生纠纷,应按一般财产关系处理,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应按个人财产对待;同居生活期间因为共同生活和经营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在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遗产的,只有在其履行了《继承法》规定的主要扶养义务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的财产。
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同居的,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生活,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重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但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益仍然受到保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配偶在离婚时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对于事实婚姻,一般认为只有形成于我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前的,才认可其法律效力,即作为合法婚姻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