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友信,长沙婚姻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彭友信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
收养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公证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法提出诉讼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收养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子女案件,必须依据《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二、哪些人可以收养子女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收养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对收养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人必须无子女。
2、收养人必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抚养、教育能力包括收养人必须无疾病,并有可靠的经济收入。
3、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应相差的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此限。
以上就是带来的,关于;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的解答。通常配偶在进行领养小孩的情况下是需要双方达成一致的条件才可以,否则是不能领养的,而且配偶还必须满足其他领养的基本条件才能够领养。
繁衍是人类的天性,一起孕育后代也是大多数夫妇的共同意愿。如果夫妇双方因种种原因不能生养孩子而有意愿从福利机构或通过其它方式认领孩子来抚养的,那么法律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法律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根究我国的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收养人无子女。
基于《宪法》和《婚姻法》关于计划生育的要求,《收养法》要求收养人无子女。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3、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第二,收养人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第三,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二、被收养人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三、收养的注意事项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1、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3、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4、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程序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同时,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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