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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2022年1月16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彭友信,长沙婚姻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在我国想要合法的收养小孩,那么只要符合条件,且办理收养登记就可以了。现实中,不少人在办理了收养登记之后还会办理收养公证,想让自己的收养行为多一重保障。那么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呢办理收养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公证是收养中的一种形式。收养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领养别人的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为和收养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符合法律规定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法律规定。我国收养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才可以被送养。只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做为送养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须共同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另一方送养未成年人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权。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0周岁的人才可以做为收养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应与被收养人相差40周岁以上,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30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30周岁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和生父母是否有特殊困难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管辖。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在一个公证处的管辖区,可以本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到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机关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如果被收养人是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得本人的同意。


二、办理收养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收养协议。


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在我国不少收养人不愿让送养人知道自己的底细,以免日后产生瓜葛。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分别安排收养人、送养人到处内办理公证事宜。境外华侨到我国境内收养子女,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律规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既适用我国相关的规定,还不受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人应提供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这些证明要经当地的公证机关公证,公证书还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送养人比照我国境内收养提供相应证明。


严格来说,办理收养公证是一种司法程序,所以其办理流程也稍微要复杂一些,同时在办理收养公证的所需要的材料中也离不开收养协议,这是为了防止现实中有人借收养来实际买卖小孩。对办理收养公证的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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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清楚,对于收养关系这也是有解除的时候,而有的人在解除了收养关系之后,还会选择办理一个公证手续,此时肯定就需要材料的提供,那么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呢将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养父母与成年子女申请办理解除收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公证书或收养协议书;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收养协议书或收养公证书;


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应有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思表示。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成立收养关系的时间,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双方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对共有财产分割的意见,以及是否有《收养法》第29条规定的情况,并给予必要的财产补偿。


养父母提出与未成年子女解除收养关系,须经送养人同意。生父母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须经养父母或养子女同意。从福利院收养的,在其成年并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以前,养父母一般不得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要办好收养公证,首先收养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二、不能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情形


根据我国收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能申办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的;


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其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收养人。


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并不是必要的程序,但有的人可能会选择办理公证,肯定也是有自己的考虑,而在具体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的时候,也是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而当事人最好也先了解清楚此时的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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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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