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19173172299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离婚知识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同居关系
访客留言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收养法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子女抚养
婚姻家庭
同居关系
婚姻房产
重婚犯罪
涉外婚姻
收养法
离婚手续
离婚程序
婚姻动态
家庭婚姻
文章列表
哪些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
2017年7月17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负刑事责任的人,即罪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因此,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刑事诉讼,必须具备构成刑事责任的条件,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第47条和第48条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或虐待老年人,情节严重的;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情节严重的;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三类行为具备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即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一般情况下告诉才处理。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9173172299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yxjzgcls.com/art/view.asp?id=888162069444
[复制链接]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1.收养可以跨地区吗 有女儿可以收养儿子吗
2.收养人应当怎么办理收养公证 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要什么材料
3.配偶不同意是否还能收养 法律规定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4.儿童收养证明遗失去哪里补办 收养儿童可以办社保吗
5.得知不符收养条件 三轮车夫疼惜双胞胎不忍送人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人才招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9173172299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