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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否适用婚姻法

2018年2月3日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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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答】

  虽然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是经过收养行为而确定,但处理其关系时仍然适用婚姻法的规定。不过收养关系的确定,必须是合法的。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

  一、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


  1 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文章来源: 长沙离婚纠纷律师
律师: 彭友信 [长沙]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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